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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利用“木马”病毒套取电商平台佣金案破获

2024/11/4 0:34:02 来源:https://blog.csdn.net/u011728305/article/details/142287739  浏览:    关键词:全国首起利用“木马”病毒套取电商平台佣金案破获

“8.05”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一些大型电商平台为商业推广、抢占市场,均设立合伙联盟推广佣金机制,即合伙人通过平台获取相应推广代码或商品链接,有用户访问完成购买,合伙人即可获得佣金。8月28日,盐城警方成功侦破全国首起利用“木马”病毒套取电商平台佣金案,抓获病毒作者、运维人员2名,冻结违法所得11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制作发布某网站插件,以提供免费下载服务为诱饵,将“木马”程序暗藏其中,挟持并篡改用户购物网址信息,一旦用户浏览平台购物,即自动替换为嫌疑人推广ID,套取交易佣金,全程用户无法察觉。目前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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